生产企业研发部门领用的原材料是否需作进项税转出吗?
1、研发支出,不一定无形资产,但是可能形成无形资产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
(一)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***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;
(二)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;
(三)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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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***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;
(五)本条第(一)项至第(四)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。
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,因此,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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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研发支出的原材料能否进项转出?
用于研发支出的原材料通常是不能够直接转出的,因为这些原材料是用于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,如新产品的研发、技术的研究等,并且这些支出在税法上属于费用支出类别,通常不允许直接转出。
但是,如果企业对用于研发的原材料进行了销售或转让,或者将其改变用途(如由研发用途变更为生产用途),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发票等方式进行进项抵扣,以取得相应的税收优惠。需要注意的是,此类情况需要符合相关的财务和税务规定,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核算。
***进的是原材料,开的是成品可以吗?
如果是本厂生产的半成品材料,那就可以与产成品销售都记入主营业务收入;其分录:借银行存款(应收帐款) 贷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是属于加工类型工业,购进的材料转让出去,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。分录:借银行存款(应收帐款) 贷其他业务收入 这是我个人理解,供参考。